新乡市黑龙江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黑龙江商会,其英文译名为:
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Xinxiang City 缩写为HCCXC。
第二条 新乡市黑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黑龙江籍商业界人士和黑龙江籍在新乡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树东北人口碑,扬东北人精神,传东北人佳话,留东北人美名”。着力发挥商会的五个作用(信息交流,反映诉求,培训提高,宣传会员,合作联谊)。团结友爱,互助互惠,开拓进取,共谋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讲求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力求铸造和谐商会、品牌商会、文化商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促进新乡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真正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促进新乡经济增长的有生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新乡市牧野区新中大道560号新视小区13号楼1单元3102室。秘书处设在新乡市黑龙江商会。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新乡市和黑龙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新乡经济发展和两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二)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团结互助、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产品等信息,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合作、培训、投资等服务,建立投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会员发展服务。
(四)协调有关部门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
(五)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年会晚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增进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协助会员单位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七)开展扶贫济困、助学帮扶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人员
(三)在新乡市商业界和企业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乐于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有识之士;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属于新乡市合法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商业界人士;
2、乐于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的单位;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热心支持并参与新乡市黑龙江商会发展的友好人士;
4、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全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单位,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享受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法律咨询和援助以及企业策划和营销;
5、可请示本会协助举办企业培训以及年会晚会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选举常务理事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设立党支部,抓好党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商会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执行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提名产生,并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理事会选举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监事长监督商会从事正当经营和运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积极稳妥地抓好党建工作,促进商会有序发展;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中介以及咨询服务、举办展会年会晚会等有偿服务收入,投资工程项目和开办实体等合法收入。
(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考察经营项目支出、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举办年会晚会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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